教師合聘辦法(update 111.10.26)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教師合聘辦法
95年5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96年5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6月1日教務處核備)
98年2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3月17日教務處核備)
106年12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0月2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本系教師與校內外學術單位之各項學術研究合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流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之合聘,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提出申請。
第一章 本系合聘系外人員擔任合聘教師
第三條 外系教師(含校外相關人員)之研究領域可配合本系發展方向,為本系教學所需者,得於每年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為本系合聘教師。
第四條 合聘教師,其升等、退休等悉依其專任機構(單位)之規定辦理。第五條 合聘教師作業依序如下:
(一)初審階段:合聘教師資料,由系研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教學及研究分組教授 初審,推薦至系務會議討論,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外審,並推薦至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二)複審階段:合聘教師等級審查,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比照本系「教師初聘專任教師審查細則」辦理,其出席人數須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並以不記名投票,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者為通過。
第六條 合聘教師在本系每學年至少需開授一門課。第七條 合聘教師得參加系務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八條 合聘教師得指導研究生。
第九條 合聘教師應積極參與本系研究群並合作提出研究計畫,並得與本系教師聯合申請本系之儀器設備經費。
第十條 依合聘教師聘期校內每次三年、校外每次一年,聘期期滿前半年(三及九月),得申請續聘,續聘需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十一條 合聘教師若於聘期內申請升等,必須合聘累計滿三年,其升等審查事宜,比照專任教師,依本系「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本系合聘本院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教師,其權利義務與主聘教師同。
第二章 本系教師至系外單位合聘
第十三條 本系教師(佔本系名額)得依學術合作之需要,申請至本校其他單位或與本校簽有學術研究合作辦法之校外學術單位合聘,聘期校內每次三年、校外每次
一年為原則,其申請作業請於規定時間內提出,於不影響在本系之正常教學、研究及服務原則下,由本系研發委員會及教學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推薦至系務會議(校內合聘)或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校外合聘)討論通過後,經系主任核定,始得為之。
第十四條 本系教師至系外單位合聘者,其在本系之教學、研究、服務之總時數需符合學校之相關規定。本系與原子科學院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合聘之教授,其本系與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之教學、研究、服務之總時數可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 本系教師至系外單位合聘者,在合聘單位權利、經費、空間等依合聘單位之規定,其研究計畫應以本系為名提出為原則;特殊情況應提出申請,由系主任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十六條 擬接受合聘之教師得於合聘後在合聘單位開授課程。但若因而需減少在本系之授課時數,則被合聘者應向本系教評會(系教評會)提出必要性說明,經系教評會以無記名投票 1/2(含)以上同意,並獲得合聘單位向校方申請支援兼任教師,以補足減少之 授課鐘點後,本系始同意其接受合聘。
第十七條 同一時期內,每位教師至系外合聘之單位,排除與本院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合聘者外,總計最多以兩個為限。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