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總務處]事務組場地設備使用規定 -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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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清大總務處]事務組場地設備使用規定

一、申請期限:
(一)休憩區:需於活動7日前(含假日但不含申請日)提出申請

(二)旺宏館國際會議廳、第二綜合大樓8樓會議室、名人堂、成功湖水域及戶外場地:原則於使用日
2個月前提出,資料若有不足或需變更最晚需於場地使用日1個月前補齊書件,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三)使用場地時間 :原則不得逾 2週(含例假日及國定)。

二、場地借用狀況會隨時更新在事務組網頁,可先查詢參考或以電話詢問。


參考:總務處事務組網頁(https://affairs.site.nthu.edu.tw/p/412-1165-15285.php/)場地使用/校本部-室內場地或室外場地


三、場地借用須以本組收到場地使用申請表暨切結書紙本為主,送出後請務必再與本組做確認。


四、借用時須檢附個別場地之使用資訊(詳如場地使用申請資料清單);穿堂佈展、休憩區同時段以同意一單位申請使用為原則,仍有需求時由各單位間自行協調。


五、全校性重大活動如校慶等活動,得另專案辦理。

六、場地申請以完成申請借用程序之先後順序決定使用權為原則。


總務處事務組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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