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生輔組]<學雜費減免>受理學生線上繳件
國立清華大學110學年度第一學期(舊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110.4.30
一、申請日期:
請於110年6月1日(二)至6月7日(一),將申請書暨證明文件掃描(或拍照)上傳至「助學措施線上繳件系統(暫名)」,逾期不予審查。攸關減免權益,請自行負責。
二、申請方式:(減免系統開放時間:110年5月30日至6月7日)
登入【校務資訊系統】→【學雜費減免】→登錄個人申請資料→送出後列印申請書並簽名→申請表及各項證明文件掃描上傳至【助學措施線上繳件系統(暫名)】。
✪若無法列印系統申請表,請關閉快顯封鎖。IE:點選工具→快顯封鎖程式→關閉快顯封鎖
Chrome:設定→隱私權和安全性[網站設定]→彈出式視窗與重新導向→切換成[允許]。
✪身心障礙學生如無法辦理,請先洽生輔組承辦人員更新資料,再進行學雜費減免申請。
三、資料繳交:上傳至「助學措施線上繳件系統(暫名;將於生輔組網頁公告連結網址)」
四、注意事項:
(一)學雜費減免申請通過者,其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每年公布之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辦理,並依實際應繳金額減免。原住民族籍學生及卹滿軍公教遺族之就學優待減免數額係固定金額減免,其學分費採取先繳後退費模式辦理。
(學雜費基數+學分費)*63%為學費,減免至學費上限、(學雜費基數+學分費)*37%為雜費,減免至雜費上限。
(二)申請身心障礙類別減免,依規定家庭年收入總額需低於新臺幣220萬元整。
(三)新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者,所繳驗證件如未登載申請學生姓名,請另附全戶戶籍謄本,因公或作戰死亡核予全公費待遇;因病或意外死亡核予半公費待遇。
(四)減免資不符:
1.各類減免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停止優待。
2.重復申請/重復請領:
(1)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同一學制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如於學期初辦理休退學,請主動告知,以避免復學因重複減免,損失一次減免機會。
(2)同時具有學雜費減免及其他補助(含教育部與政府機關)資格者,僅能擇一辦理。雙重學籍者擇一申請。學雜費減免與家庭經濟弱勢助學金,擇一辦理。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關給付者,僅能擇一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者。
※以上如有重複請領情事,需補繳減免費用。
3.當優待身分變更或原因消失時,請立即告知,例如身心障礙手冊過期、身障人士子女持證人過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變動等。違反規定申請,需補繳減免費用。
(五)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僅能就減免後金額申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再辦理就學貸款。
(六)相關辦法請參閱本校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告;若有申辦疑義者,請洽生輔組承辦人林家榆小姐(分機34660或電子郵件cy.lin@mx.nthu.edu.tw) 協助處理。
國立清華大學110學年度第一學期(舊生)學雜費減免類別與應繳文件
申請時間:110年6月1日至6月7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繳件方式:將「申請表」、「詳細記事版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掃描或拍照上傳至
「助學措施線上繳件(暫名;將於生輔組網頁公告連結網址)」。
減免類別及標準 |
應繳證明文件 |
備註 |
|
1 |
原住民學生 (依教育部頒訂標準) |
□首次辦理 □申請書 □族籍證明(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曾在本校獲減免者:繳上申請、免繳件 |
※務必完成線上申請 ※身分有異動者須通知生輔組 |
2 |
中/低收入戶學生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
□繳上申請,免繳件 ※由承辦單位向跨部會系統進行查核, |
※無公所開具之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請於校務資訊系統申請「家庭經濟弱勢助學金」(每年10月份開放申請)。 ※身分有異動者須通知生輔組 |
3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申請書 □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核定公文或證明文件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版本) |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受文者)為學生本人不得申請,建議申請「衛福部單親培力計畫」 |
4 |
軍公教遺族子女
□卹滿 □卹內全公費 □卹內半公費 (學雜費減免1/2) |
□申請書 □教育部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表,一式2份 □審驗撫卹金證書或撫卹令正本,繳交影本2份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版本) □學生證影本2份 |
※如遺族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須繳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 ※經教育部核定通過者,可減免學雜費至畢業。 ※延長給卹者,須再提供相關資料報部備查。 |
5 |
現役軍人子女 |
□申請書 □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版本) |
※研究所可申請,大學部學生建議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
6 |
身心障礙類別
□極重度、重度 □中度 □輕度 |
□申請書 □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版本) ※關係人資料不同戶籍需分別檢附。 ※監護人為未列戶籍外籍人士,提供居留證影本。 ※身分有異動者須主動通知生輔組。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 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元。 (1)未婚學生:父+母+學生 (2)已婚學生:學生+配偶 (3)父母離異: 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學生 已成年學生:未成年時監護人+學生 |
※以上各減免類別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均不予減免。
身障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同一科目重、補修者,得申請減免乙次為限(需提供歷年成績單及選修單)。
※大五以上學生減免請參考「國立清華大學110 學年度各系所學位學程學費及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收費基準」:10學分以上收取全額學雜費(不予減免);9學分以下收取學分費,減免雜費。
※取代戶籍謄本作法請參考:戶政司https://www.ris.gov.tw/→主題資訊→新式戶口名簿資訊→取代戶籍謄本作法,可提供詳細記事版戶口名簿影本或詳細記事電子戶籍謄本(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取代戶籍謄本。
※以新式戶口名簿代替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請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581)查詢,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