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核工暨工科系友會
國立清華大學核工暨工科系所系友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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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3.10初訂 87.04.25大會通過 94.04.24大會通過 98.04.26大會修訂 109.04.26修訂 111.05.01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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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清華大學核工暨工科系所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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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以増進畢業系友間及與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及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母系)之情誼,協助發展母系之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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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內,必要時得於他地設立分會,其組織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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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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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凡曾於國立清華大學核子工程系所、核子工程與工程物理系所、工程與系統科學系所、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畢業、肆業之學生、或服務者皆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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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設系友聯誼會議,核備理事會決定之重要會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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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設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任期兩年。現任工科系系主任及核工所所長為當然理事。改選或補選時,由理事會負責遴聘,系友聯誼會議核備。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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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又稱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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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聘幹事若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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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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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3. 預算與決算之審查; 4.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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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監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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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系友聯誼會議,於每年校慶系友返校時召開,由現場全體出席會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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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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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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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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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經費之支出,由會長與當然理事協調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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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公佈於系友聯誼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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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章程經理事會討論,系友聯誼會議同意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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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林憲慶
助理:黃思玨,劉佳慧
電話:03-5715131 #34208 / 34267
傳真:03-5720724 / 03-5739522
地址: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工科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