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資格考口試辦法-適用10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update 98.09.16) -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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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博士班資格考口試辦法-適用10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update 98.09.16)

 

博士班資格考口試辦法(民國98年9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 學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和資格考口試委員會各委員簽字同意後,可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得與各委員安排口試時間、地點,於預定口試日期二十天前通知所繫辦公室,由系統一發出口試邀請函
  2. 資格考口試委員會應由五位委員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委員需具備相當於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校外成員至少二人。
  3. 資格考口試委員會於口試前自行協調推出主席一名,負責主持及協調口試有關事務。
  4. 應考學生需於預定口試日期前兩週印妥書面論文計劃摘要六份,送所繫辦公室。
  5. 口試時間以兩小時為原則,考生應自行向系辦公室接洽準備口試所需場地及器材。
  6. 口試方式、口試內容(是否包含次專長)及時間分配由委員會協調自定之,通知考生。
  7. 口試結果於口試後三天內由各委員署名送系辦公室。
  8. 口試未通過者,可於兩個月後提出補考申請,但以補考一次為限,補考不及格者即予退學。
  9. 入學後三年內(通常是指在7/31以前(即指扣除休學後第三年末);若只休學一學期,則為1/31)若不能通過所有資格考試,應予退學。特殊情況經指導教授提出說明後,可以延至第七學期的開學第一天上課前。
  10. 時間:不定期舉行。
  11.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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