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10 月 28 日系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9 日系導師工作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2 月 20 日系務會議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導師 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為有效推行導師制度,本系設置「系導師工作委員會」。系主任為召集人,邀請系上優良導師三至四人擔任委員,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協調各項工作,必要 時得邀請系學生代表一名列席委員會議。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委員會議每學 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條 導師工作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協調本系推動導師制度及導師工作,協助處理師生間之溝通問題。
二、協助導師處理學生特殊事件,必要時邀請或配合學務處相關單位共同處理或轉介。
三、推薦傑出導師獎候選人。
四、依據本系需要,得規劃專項輔導老師,如課業導師、職涯導師、生活導師等,辦理導師與家長互動之相關活動。
五、系導師制度施行細則之定期檢討與修訂。
六、交換生導生安排。
第四條 導師設置原則:
一、大學部原則上每 15 名學生設置導師一名,於每學期註冊日後二週內完 成導師分配及登錄,送學務處彙整備查。
二、碩士班與博士班學生以論文指導教授為其導師,指導教授未確定前由系 主任代為安排導師。於導師生系統完成登錄後,送學務處彙整備查。
第五條 導師職責如下:
一、了解導生學習及生活情形,並於校務資訊系統登錄每位導生輔導紀錄。
二、輔導導生之選課規劃、在校生活及生涯發展。
三、若遇導生緊急事件,應通報或配合學務處相關單位(住宿組、生活輔導組、課指組、綜學組、諮商中心、衛生保健組等)共同協處,並與導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聯繫。
四、參與系全體導師會議。
五、得參與校導師工作會議與校內外導師工作坊與研討會,提升輔導能量。
六、導師因借調、進修、休假、退休或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本細則執行導師職責時,其導生由其職務代理人接替之。
第六條 為了解學生輔導狀況與提升輔導成效,系上每學期至少應召開系全體導師會議一次。
第七條 導師之輔導績效,納入教師評量、彈性薪資、升等時之評審項目之一。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由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