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 工科系碩、博士研究生獎助學金作業細則(update 113.10.30) -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工科系碩、博士研究生獎助學金作業細則(update 113.10.30)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作業細則

一、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特訂定本細則。

二、發給對象資格: 限全時就讀之研究生。發放種類主要分為獎學金、助教助學金、服務助學金等三類。

三、一般規定

  1. 碩士生每學期以領一份獎學金或助學金為原則。博士生每學期除領取校方及系上的獎學金之外,可以再擔任課程助教或服務助教,但以一份工作為限。兼領總數(含執行研究計劃津貼),依本校規定上限辦理。

  2. 碩、博士生上一個學期的 GPA 平均成績需達 3.0 (含)以上,不合規定者本學期喪失領取獎助學金之資格

  3. 教育部所提供全時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員額,並不包含碩三(含)及博四(含)以上之研究生。因此除特殊情形外,此類高年級的研究生不宜申請擔任課程助教或服務助教。

  4. 研究生若未遵守本系環安衛規定者,獎助學金之發放可經由系主任決定減發或停發。

四、獎學金之發放

  1. 碩一新生甄試逕行錄取(包括通過五年學碩士申請)者,即具獎學金申請資格,每人每月發給獎學金 6000 元,領四個月。其他各種合作學程逕行錄取者,由課程委員會擇優決議。

  2. 碩一新生獲有獎學金申請資格,但因需擔任課程或服務助教領有助學金者,得保留其獎學金申領資格至下個學期,但發放標準須合乎上述三之 1、2 條的規定。

  3. 博士班新生符合以下資格,系上發給入學獎學金,每月 5000 元,

    為期 12 個月*。

    1. 本系碩士班逕讀博士班學生

    2. 博士班甄試入學或考試入學逕行錄取者

    3. 其他各種合作學程逕行錄取者,由課程委員會擇優決議

      註*: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立即取消受獎資格,不再恢復:

      (一)受獎後第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未達 3.5 或操行成績未達 A- 

      (二)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4. 具有上述獲獎資格之研究生,請填寫申請表,送課程委員會審查,核准後發給獎學金。獎學金之發放亦可經指導教授反應,隨時予以減發或停發。

五、助教助學金之發放

  1. 課程委員會依開課及修課情形訂定助教需求人數,原則上實驗課每十位同學分配一名課程助教,不及十名者,以十名計之。課堂講課者,修課人數少於十名者,分配一名半薪助教;十名至五十名者,分配一名助教;五十名以上者,每五十名多分配一名助教。性質類似之課目,如修課人數皆不及十名,而無法分配助教者,亦得合併計算,分配一名助教。若有特殊狀況亦可經課程委員會審查後分配

    助教。

  2. 教師若有課程上網未獲教務處補助者,可經課程委員會審查後多分配一名助教從事上網工作,但同一教師同一門課只能獲得分配一次。

  3. 擔任共同必修課助教,經系上要求,每週需合理安排兩個小時,在一樓系自習室,協助釋疑修課學生有關修課問題。

  4. 課程助教每學期以申請方式辦理之。申請時,請填寫申請表,並附上有利助審資料,於申請期限: 開學課程加選截止日前, 交回系辦公室。由課程委員會進行審核並公佈。

  5. 課程助教之助教助學金: 碩士班每名每月 6000 元,博士班每名每月 8000 元為限。一學期以四個月計算,按月自動發放。不需填寫每月考核表,但可經由任課教師反應,予以減發或停發。

  6. 擔任課程助教者,應具有教學發展中心所舉辦之教學助理研習營證書,始得領取上述所規定之助教助學金額度;未具證書者每月減發 1000 元。

  7. 任課教師遴選課程助教時,宜以修過相關課程、成績較高之研究生優先。

六、服務助學金之發放

  1. 系上例行性服務工作,如研發、課程、總務、學務等委員會、系上公共設備、共同使用之研究設備$等,得分配服務助教若干名。

    註$:該設備須提供系上多位老師使用,並明訂有管理服務辦法者。

  2. 服務助教由負責相關業務之教授,每學期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期限以 6 個月為限。

  3. 服務助學金的支給,除特殊情形外,均以碩士班每名每月 6000 元,博士班每名每月 8000 元為限。一學期工作月數由業務負責教授決定。擔任服務助教者需於每月十日前填寫考核表,送業務負責教授考核。該教授得建議減發或停發服務助學金。

七、前面諸項所提金額及員額僅為約略數,在本年度本系所能分配之研究生獎助學金總數確定後,如有必要將會做適度之調整。

八、本獎助學金亦獎勵研究生出國發表論文及發表高水準期刊論文,辦法請見「工科系獎勵學生出國及發表論文辦法」。

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 ,送教務長同意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