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1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
101年9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
103年4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
107年9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
111年10月2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系,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發給對象須具下列資格之一,經錄取進入本系就讀者: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國、英、數A、自四科總分)在全國前百分之二,或第二階段審查成績優異,經本系審查委員會推薦者。
二、指定科目考試以(國、英、數甲、物、化)組合,考試原始成績在全國前百分之三。
第三條 審查作業於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由系主任召集課程委員會,審查核定獲獎名單。
第四條 大一新生經審查核定後,當學期可獲獎助二萬五千元。自大二開始,若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二十以內,操行成績達A-以上,且大一每學期的勞作服務達A-以上者,該學年可續獲獎助六萬元。本獎學金至多續發三學年。若未達續獎助條件,則取消本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不再恢復。
第五條 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及入學後轉系或轉學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