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之標準為:
學業平均成績(GPA)每學期均在3.40以上,
或學業總平均成績(GPA)3.80以上,
或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全系或全班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111學年度起之標準為:
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全系或全班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依113年10月15日11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學
1. 依據113年2月26日「調整學期上課週數16週方 案學生說明會」紀錄: 學生意見交流第一部分第六點「放寬目前學則 對於提早畢業之條件限 制」政策。故刪除學業成績優異限制。
2. 刪除學業成績優異限制後,第四十九條原第二項內容(二、學業成績優異者。優異之標準由各系、班、組、學位學程自訂。)已無存在之必要,故刪除。
| 【提前畢業】 | |
| ※學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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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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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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