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輔系規定
98.3.25系務會議通過
105.6.17系務會議修正
1. 依本校教務章則之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2. 需修習核工與能源第二專長課程表之選修科目(含核心必選修暨專業選修) 合計至少二十學分。其中核心必選修科目須至少修習十一學分,專業選修科目(電子、熱流、材料、應用物理擇一) 須至少修習六學分,其他三學分可由表中自由選擇。
3.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