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工科系及核工所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及普及尊重法治觀念,故訂定此規範以提供網路使用者遵循之準據。
第二條 網路使用者應最重智慧財產權,避免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或破解版之電腦程式或軟體。
二、下載、拷貝或散播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檔案。
三、將未受著作權人同意之著作公開上傳至網路上。
四、其他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三條 網路使用者不得利用網路系統侵犯他人電腦使用權益:
一、禁止以電腦程式干擾、妨礙他人電腦系統或網路設備。
二、無故盜用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安全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存取他人電腦。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傳輸資料。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五、禁止以網路散布任何誹謗、侮辱、猥褻、騷擾等違法訊息。
六、禁止存取、瀏覽具犯罪或色情之資訊或網頁。
七、利用網路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物品。
八、未經明確授權以他人名義或虛假身份,從事網路行為。
九、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十、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第四條 網路管理員為維護網路使用品質,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第五條 網路管理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六條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第七條 凡經由校園網路發送或擷取不當網路資訊者,皆依「國立清華大學不當網路資訊處理辦法」辦理。不當網路資訊泛指不受歡迎、不友善或具破壞性之網路資訊,如廣告信、網路病毒、網路攻擊、具犯罪或色情之網頁等。
第八條 網路管理員應依照本校「年度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資安弱點稽核作業要點」定期進行資安弱點掃描作業,並將後續處理情形回傳計通中心。
第九條 網路頻寬以教學與學術用途為優先,行政使用次之。為維持網路暢通,網路管理員於必要時得依前述順位分配頻寬,進行限速或阻斷不正常連線,惟應先知會當事人。如確有學術研究大流量需求,得向計通中心提出核備申請。
第十條 電腦機房及重要地區,對於進出人員作必要之限制及監督其活動。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軟硬體設施時,應在單位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第十一條 使用者若欲在系館內使用有線網路,需填寫IP申請表向網路管理員申請一組固定IP,並遵守本規範使用網路,不得私自設定IP;無線網路則是逕行向計通中心申請帳號,且應遵守「校園無線區域網路使用規範」。
第十二條 使用者於資訊系統新申請帳號之預設密碼,網路管理者應以安全程序轉交於使用者,使用者取得密碼後,需盡快更改密碼並回應系統管理者。
第十三條 軟體或硬體安裝完畢後應立即更換預設之密碼,建議使用者每半年更換一次密碼以減少被盜用風險;對於忘記密碼之處理,應確認為本人親自申請,或足以證明受當事人委託代理。
第十四條 網路管理者應依照使用者身分授予對應的資訊系統權限,並告知其相關權限及責任。離職及退休人員視可存取系統功能之重要性,於離職及退休時移除或調整其使用資訊系統之權限,並將系統管理相關文件列入交接項目。
第十五條 若本規範相較本校其餘規範有疏漏或違背之處,以本校規範為準。